三、凡校友具備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推薦為遴選對象:
(一) 教育學術類:從事教育工作或學術研究,其專業領域對教學或技藝的傳承有傑出表現者。
(二) 企業經營類:創業或經營企業有顯著成就者。
(三) 社會服務類:投入社會公益、國家建設具有特殊貢獻者。
(四) 文化藝術類:在文化藝術方面有特殊創作或傑出成就者。
(五) 行誼事蹟類:行誼、聲望、品德或其他優良事蹟堪為表率者。
四、凡符合前條遴選資格者,由各系(所、學程、中心)推薦,推薦以一名為原則,經院或通識教育中心(含體育與運動中心)主管會議通過,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,向本校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遞送推薦表暨相關佐證資料。符合遴選資格者被推薦之次數不限,但當選南臺科技大學傑出校友以一次為限。
五、傑出校友遴選須經初選及決選程序。初選程序由督導副校長、各學院院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、歷屆傑出校友代表等擔任審查委員,審查傑出校友人選資格。決選須經傑出校友遴選委員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並以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議決,當選名單需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產生。傑出校友每二年辦理一次遴選為原則,總名額至多五名,必要時得從缺。傑出校友選出後,由校長於當年校慶頒獎表揚,並將具體事蹟刊載於學校相關刊物,以示尊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