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傑出校友

傑出校友遴選辦法

一、南臺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表揚對本校形象與聲譽有特殊貢獻之校友,作為全體師生及校友之楷模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為選拔傑出校友,特設置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委員由校長、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各學院院長、校友會全國總會理事長、各地區校友會代表二名與社會賢達一名組成;各地區校友會代表與社會賢達由校長遴選之。校長為主任委員,委員均為無給職。由校友中心主任擔任執行秘書,負責傑出校友遴選之行政事務。

三、凡校友具備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推薦為遴選對象:

(一)   教育學術類:從事教育工作或學術研究,其專業領域對教學或技藝的傳承有傑出表現者。

(二)   企業經營類:創業或經營企業有顯著成就者。

(三)   社會服務類:投入社會公益、國家建設具有特殊貢獻者。

(四)   文化藝術類:在文化藝術方面有特殊創作或傑出成就者。

(五)   行誼事蹟類:行誼、聲望、品德或其他優良事蹟堪為表率者。

四、凡符合前條遴選資格者,由各系(所、學程、中心)推薦,推薦以一名為原則,經院或通識教育中心(含體育教育中心)主管會議通過,於公告規定時間內,向本委員會遞送推薦表暨相關佐證資料。符合遴選資格者被推薦之次數不限,但當選南臺科技大學傑出校友以一次為限。

五、傑出校友遴選經初選及決選程序。初選程序由督導副校長、各學院院長、歷屆傑出校友代表等擔任審查委員,審查傑出校友人選資格。決選須經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並以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議決。傑出校友每二年辦理一次遴選為原則,總名額至多名,必要時得從缺。傑出校友選出後,由校長於當年校慶頒獎表揚,並將具體事蹟刊載於學校相關刊物,以示尊崇。

六、當選之傑出校友,嗣後如因其行為有損國譽、校譽或個人不名譽事件發生,經委員會查明屬實者取消傑出校友資格。

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,修正時亦同。